立合同议约植根堂,任书、南薰等情因我等张墩园公共祖茔向无墓田,嘉庆八年南青振业等承收合户乐输大钱六十余千价买吴姓田种四斗五升,载亩一亩,载折实租稻六担五斗;义存堂戴青等又情愿将昔年私置墓旁田种五斗,载亩一亩一分五厘,冩立捐约捐入合户凑成田种九斗五升以备,祖茔一切之费此皆我等成先人未逮之志,培祖墓百世之基,诚美举也。但事垂久远,一切事宜不得不先为议定,今我等公同酌议立此议合。一样五纸各收一纸存处。 一议五服轮管,不得重叠。其人要殷实老成,不愿承管者即以不孝论。 二议一切纸笔随账薄轮收,每年以清明后一日结算,明白上交下领、收稻交稻、钱交钱出,稻石减五升折耗,交出者公议匀放。 三议收租不得殉情作弊,亦不得过刻,俱照大市,亏租太多,定要赔补。 四议每年差量完楚清明交票存据。 五议他处坟山不得动用此项,祠内香火可以消用積久,始议公做清明冬至。 六议凡子孙入泮及乡会试者,公同议帖。 七议插越霸管者即以侵公论。 八议不遵此议者合户公论,如不服定行送公。
嘉庆二十年八月初一日 立议合
植根堂首事等俱押 |